签证项目看似简单清晰,却总有各种奇特案例令人拍案惊奇,有些是出于人道考虑,有些却无从考证。
到海外工作,最重要的是申请人的资格具有当地人力市场稀缺的专业。如果申请人的资历出色,受到业界的重用,取得优越的口碑,都会对签证的审理有莫大的影响!
以香港的签证来说,对于阿富汗、古巴、老挝、朝鲜、尼泊尔及越南的国民会有比较严格的资格审核,不适用通常的签证项目,在较常见的工作签证项目「一般就业政策(General Employment Policy, GEP)」和投资者签证项目「企业家来港投资(Investment as Entrepreneurs)」,也有特别标注不适用于来自这些国家的国民。那么,如果想到香港工作或投资,难道就完全没希望了吗?非也!
笔者曾接触过一位来自越南的香港工作签证申请人,该位越南员工持有学士学位,在学历上不算是太出众。但他在银行保险业打拚多年,在跨国保险经纪公司拥有丰富而扎实的工作经验。雇主期望该位越南员工可以到香港工作,承接公司在亚太地区的业务,然而却在申请工作签证上卡关——香港一般就业政策不适用于来自越南的国民!
有见及此,雇主公司退而求其次,决定为越南员工申请对越南没有国籍限制的受训签证(Training),先让越南员工到香港受训10个月,让他熟络香港子公司于亚太地区的业务脉络,为接替业务做好承接。不料该位越南员工在港受训的10个月期间表现出色,不单令公司上下太为赞赏,还得到业界代表赞扬,得到非常高的评价。
在受训期限后,雇主公司抱着不妨一试的态度,向香港入境事务处为越南员工提交了一般就业政策的工作签证申请。相信是该名越南员工出色的工作表现,以及行业内外对他的评价优秀,入境处对他的工作签证申请办理比照通常办理,在发出一次补件要求之后,在6个月的通常审批期内如常批出工作签证,并没有对其国籍作出多刁难!由此可见,申请人的专业资历与工作表现,才是香港工作签证审核的重点。
通常而言,香港签证项目里的受养人,适用于以工作签证到香港工作或投资、就学、或以优才计划、输入中国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第二代计划申请人的配偶、伴侣(需被缔结当地有效的法律所承认),子女18岁以下的未婚子女。而签证人本人会直接成为受养人的担保人,受养人的签证有效期限会与担保人挂钩。
就过往经验观察,当局比较倾向认可传统的合法受养人(即异性配偶),而且对于签证人的直系亲属,也不适用于申请受养人签证,但凡事皆有例外笔者就曾听说过一个特别案例。
有一位印度裔的香港工作签证持有人,想为他年过六十的年迈母亲申请受养人签证。该位印度老妇人的丈夫过世后已举目无亲,只能投靠在香港工作多年的独子。起初按照常规,将受养人签证申请投递至入境事务大楼7楼的「其他签证及入境许可组」,但立即被拒绝受理。想到申请人已只身一人且年老体弱,在儿子有条件且有意愿照顾老妇人的情况下,要让老妇因签证问题而无法与儿子团聚,实在不合情理。于是将相关申请投递至2楼的「查询及联络组」,希望经过入境事务处的评估后,可以网开一面,酌情受理受养人签证。
然而,入境处在接受文件后审理了6周,最终还是判决无法批出受养人签证。可是基于老妇人的情况,明白她在原居地难以单独照顾自己日常起居。在人道考虑下,入境处斟酌发出了「长期访客签证」,并由其儿子担任签证担保人。长期访客签证的有效期限为6个月,及后可以申请延期,让老妇人可以到香港与儿子团聚。在此情况下,若担保人在香港以工作签证的方式居住满7年,就可以申请香港永久居留身份,为老妇人申请受养人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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