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獲許金融資產
a. 股票
以港元或人民幣交易的香港聯合交易所(「聯交所」)上市公司股票;
b. 債務證券
i. 以港元或人民幣交易的聯交所上市債務證券(包括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務部和內地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香港發行的債務票據);
ii. 以港元或人民幣計價的債務證券,包括由以下機構發行或全面保證的定息或浮息工具和可換股債券1:
A.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特區政府」)、外匯基金、香港按揭證券有限公司、香港鐵路有限公司、香港機場管理局,以及政府不時指明由特區政府全資或部分擁有的其他法團、機構或團體;或
B. 上文(a)段所指的上市公司;
c. 存款證
由《銀行業條例》(香港法例第155章)訂明的認可機構發行以港元或人民幣計價的存款證。存款證在申請人 / 投資者購買時須距離到期日不少於12個月。而投資金額以最低投資門檻的10%(即300萬港元)為上限,並須在入境處處長給予「原則上批準」後購買;而該等存款證亦須在作出投資後至存款證到期日的整段期間內一直由申請人/投資者絕對實益擁有。這類存款證到期時須轉換為在申請人/投資者購入時距離到期日不少於12個月的存款證或其他獲許投資資產;
d. 後償債項
由認可機構根據《銀行業(資本)規則》(香港法例第155L章)附表4B及4C的規定發行的以港元或人民幣計價的後償債項;
e. 合資格集體投資計畫
i. 由獲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就第9類受規管活動發牌的法團或註冊的機構管理的證監會認可基金2;
ii. 由獲證監會就第9類受規管活動發牌的法團或註冊的機構管理的證監會認可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
iii. 由獲準許經營《保險業條例》(香港法例第41章)附表1第2部所指定的類別C業務的保險人發行的證監會認可投資相連壽險計劃3;
iv.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例第571章)註冊,並由獲證監會就第9類受規管活動發牌的法團或註冊的機構管理的開放式基金型公司(另見下文第(f)段);以及
f. 根據《有限合夥基金條例》(香港法例第637章)註冊的有限合夥基金的擁有權權益
本段的私人有限合夥基金的擁有權權益及上文(e)(iv)段的私人開放式基金型公司4的總投資上限為1,000萬港元。
II. 請點擊此處查閱上文(e)段所列證監會網站上的合資格集體投資計劃名單。
III. 獲準的金融資產可由申請人自行管理,或交由金融中介機構管理。申請人最多只能聘用三家金融中介機構,而這三家中介人應屬於下文第(1)至(3)項所述的不同類別。不允許同時使用兩個或以上的同類別金融中介機構的服務。
1. 《銀行業條例》(香港法例第155章)所界定的認可機構;
2.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獲發牌進行第1類或第9類受規管活動的持牌法團;或
3. 根據《保險業條例》(香港法例第41章)獲準經營附表1第2部所指類別C業務的保險人。
IV. 非住宅房地產5
在香港的商用及/或工業用途非住宅房地產(包括寫字樓、商業樓宇、零售用單位及工廠大廈的樓花,但不包括土地及部分用作住宅用途的多用途房地產),投資上限為1,000萬港元。這類房地產不包括非法或不合法使用或佔用的土地,亦不包括船艇、船宅、拖車、供居住用旅行車、違例建築物及閣樓,不論是否已作差餉評估或接駁自來水或電源,或系於永久或固定的停泊船隻處或建於永久或固定的基礎上(視屬何情況而定)。
V. CIES投資組合(「CIES IP」)
該計劃下的每名申請人須向新的CIES投資計劃投資300萬元投入新的CIES知識產權,該知識產權將由香港投資公司有限公司(「HKIC」)設立和管理。CIES知識產權將投資於與香港有聯系的公司/項目,以支持創新科技產業和其他有利於香港經濟長遠發展的策略性產業的發展。存入CIES知識產權的300萬港元將被鎖定。資本保值及股息並非保證,並可酌情在適當時候酌情派發,但須視乎CIES知識產權的建設和實現速度和組合,以及政策目標和實施安排等因素而定。CIESIP的詳細設計將在適當時候公佈。
申請人必須將其獲許金融資產存入其在合資格金融仲介機構開立的指定賬戶(只可於每家金融仲介機構開設一個賬戶),該指定賬戶須專用作買賣獲許金融資產。申請人在根據本計劃獲準留港期間,不得減少已承諾的投資。為符合並保留該計劃的資格,申請人/投資者必須遵守以下有關獲許投資資產的規定,並須按投資推廣署署長的要求,以書面提供全部有關該等資產的關鍵性資料並使署長信納,以便署長評估他參加本計劃的資格及根據本計劃所享有的權利(如有):
• 申請人/投資者只可透過其為本計劃而在合資格金融仲介機構以其本人名義開立的指定賬戶,買賣和持有獲許金融資產,並須在他與其金融仲介機構訂立的合約中就此項獲許投資作出書面指示。申請人/投資者可隨時轉換所投資的獲許金融資產類別。
• 申請人/投資者可隨時從指定賬戶提取由獲許金融資產直接產生的任何現金股息或利息收入。申請人/投資者可隨時把屬於本計劃合資格投資項目的獲許金融資產處置或變賣,但如要繼續符合參加本計劃的資格,則須把不少於該等獲許金融資產總市值的款項(在處置相關資產的日期當日市值為準)在投資於獲許投資資產。
• 就購置非住宅房地產而言,為根據本計劃申請入境而購買的房地產並無數目限製,但只有投資房地產的資本才計入最低投資門檻。申請人/投資者可向香港的持牌銀行或財務機構進行按揭貸款,但本計劃只計算資本投資者所付出的資本金額。申請人/投資者可將為償還的按揭貸款轉按,但不得提高未償還的貸款額或以任何方式變現房地產價值的任何資本增益。申請人/投資者可出售有關房地產並繼續符合參加本計劃的資格,條件是出售該房地產所得的收益在扣除原來以該房地產作抵押的按揭貸款金額(如有)後,須全數投資於其他獲許投資資產。申請人/投資者可收取並保留非住宅物業的租金收入,有關收入無須受本計劃規範。
• 申請人/投資者須在獲得「正式批準」參加本計劃的首個周年日後及在其後每個周年日後,自費聘用《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條例》(香港法例第588章)所界定的執業會計師,協助證明他符合投資管理規定。申請人/投資者須在首個周年日後及在其後每個周年日後的一個月內,把履行規定檔和當中所列的所有相關證明檔一並提交新CIES辦公室。
[1] 如申請人/投資者行使期權,把債券轉換成股票,則該項投資此後會視作股票投資處理。
[2] 指證監會根據《單位信託基金及互惠基金守則》認可的單位信託基金及互惠基金。
[4] 私人開放式基金型公司和私人有限合夥基金是指並無獲得證監會認可向公眾發售的開放式基金型公司和有限合夥基金,而該等開放式基金型公司和有限合夥基金的發售符合《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03條下的豁免範圍,例如只向專業投資者作出的發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