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 | 藝術及演藝工作的一般外國專業或技術人士在台灣工作許可及居留申請程序及費用
(適用於從事藝術及演藝工作的一般外國專業或技術性人士在臺工作)
本報價適用於從外國法人為履行承攬、買賣、技術合作等契約之需要,指派一般外國專業或技術性人士在台工作,申請台灣工作許可及居留證,此報價並不適用於大陸人士。 |
本公司代辦台灣工作許可的服務費用為每人美金 800元,代辨居留證申請的服務費用為每人美金250元。具體包含下列服務: 1、 就台灣工作許可及居留證申請提供專業諮詢; 2、 審閱客戶所提供之申請文件; 3、 協助客戶準備申請工作許可所需文件; 4、 填寫工作許可申請表格等文件; 5、 提交工作許可申請文件予台灣勞動力發展署; 6、 於台灣勞動力發展署及移民署申請時進行溝通; 7、 代墊簽證申請費用及領取工作許可及居留證; 8、 安排快遞工作許可及居留證予客戶。 本公司的服務費用不包含政府規費、文件翻譯費用及文件快遞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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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藝術工作:指於音樂、舞蹈、美術、戲劇、文學、民俗技藝、工藝、環境藝術、攝影、廣播、電影等領域從事以下工作: (1) 指外國人受聘僱從事非表演型態之藝術工作,惟需有實際藝術創作或對公眾有藝術展覽之事實; (2) 指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分享傳授之工作,且分享傳授之內涵為上述所列藝術領域範疇者(例如講座或工作坊等); (3) 指外國人受聘僱從事上述所列藝術領域之研究、調查、製作、推廣、評審(論)、競賽等工作。
2、 大眾傳播之演藝工作:指外國人受聘僱從事電視、廣播、電影或廣告拍攝之演藝工作,如模特兒、大眾藝人(歌手或演員拍攝影劇、音樂製作宣傳或電視通告)等。
3、 公開表演之演藝工作:指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前述以外之演藝工作,如歌手舉辦演唱會或簽唱會、表演者參與各藝文活動演出、駐點公開演出者(如遊樂區表演者、PUB駐唱者等人員於一定場所從事常態性音樂或舞蹈表演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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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來台工作如符合下列資格,可獲台灣勞動力發展署考慮核發工作許可:
1、 申請人應出具從事藝術、演藝工作證明文件或其所屬國官方機構出具之推薦或證明文件; 2、 申請人之專業技能或者學歷與申請填補空缺所需學歷及技能相匹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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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僱主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 學校、公立社會教育文化機構; 2、 觀光旅館; 3、 觀光遊樂業者; 4、 演藝活動業者; 5、 文教財團法人; 6、 演藝團體、學術文化或藝術團體; 7、 出版事業者; 8、 電影事業者; 9、 無線、有線或衛星廣播電視業者; 10、 政府機關; 11、 各國駐華領使館、駐華外國機構、駐華國際組織。 |
台灣工作許可及居留證等,個別申請的處理時間約為二到三週,實際工作天數會視案件情況而有所不同 |
一年至三年,最長為三年,由台灣勞動力發展署及移民署決定效期,到期前可以申請延展,每次延展之有效期最長為三年。 |
1、 台灣公司負責人之台灣身分證影本或外國護照影本; 2、 台灣公司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3、 聘僱契約書影本(應載明受聘僱外國人姓名、國籍、工作職稱、工作內容、薪資報酬、聘僱期間及經雙方簽章); 4、 若屬於短期公開表演(30日內)之申請案件類型,雙方非採訂定聘僱契約書方式者,需檢附邀請函或往返電子郵件等足資證明雙方關係與意思表示之資訊文件,其中並應載明受聘僱外國人姓名、工作內容、薪資報酬及聘僱期間; 5、 受聘僱外國人之護照正本及影本一份; 6、 外國人受聘僱期間活動企劃書(應載明作行程、具體工作內容及時間); 7、 外國人受聘僱期間從事演藝、藝術工作證明文件或具體工作事績; 8、 在台居住地證明文件; 9、 3張六個月內的2吋大頭照片。 |
以上所列非最終資料及文件清單, 移民署會視乎申請案件的情況而要求提供更多資料及/或文件。若受聘僱外國人之國籍為臺灣移民署公告的特定國籍,需先送臺灣駐外館處驗證,驗證的文件請提供正本予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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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852 2341 1444 手提電話:+852 5616 4140, +86 152 1943 4614 WhatsApp / Line / Signal /微信:+852 5616 4140 Skype :kaizencp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