瞭解你在香港的入境身份和相關的逗留條件是非常重要的,特別你的身份是訪客的話。香港入境事務處通過各種工作簽證授予那些沒有自動工作權利的人的工作權。此外,該部門嚴格識別並起訴那些沒有適當授權而工作的人(也就是所謂的「黑工」)。
|
|
根據入境事務處列出的逗留條件,以下活動是明確允許的:
|
|
除了前述的例外情況,訪客通常不可「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的(第115章入境條例第2條-逗留條件)。因此,接受報酬並不是構成僱傭工作的必要條件。參加慈善或志願活動也可能構成違反逗留條件。
即使獲得工作簽證,無論其類別如何,簽證持有人仍需遵守「逗留條件」,並且只能進行經入境事務處處長批准的工作(第115章入境條例第2條-逗留條件)。對於持有一般就業政策(GEP)簽證和內地人才入境計劃(ASMTP)簽證的人來說,這意味著他們在未經入境處事務處批准的情況下不能更換工作或為新僱主工作。
|
|
儘管入境事務處的執法權力來自入境條例,該條例未明確定義「僱傭工作」,特別是當所謂的雇員並無支薪的時候。實際上,「僱傭工作」和「非僱傭工作」的界線是通過案例確立的。根據過往裁決:
因為這些特殊關係(如親密朋友或家庭關係)所做的臨時義務工作,即使所執行的工作通常由受薪雇員完成也好,並不算僱傭工作(R v Ip Po Fai [1996])。在政府 訴 陳素冰 [2005] 案中,法院在附帶意見中指出,如「志願者幫助病重的報刊攤販在報刊攤賣報紙」等關係亦可以消除僱傭工作的指控。HKSAR v FEROSH [2014] 進一步確認判決應排除所謂的僱員僅為自己利益而工作的可能性。這些裁決均為入境事務處的執法行為提供指導原則。
|
|
總結而言,在入境條例指的「僱傭工作」通常具有以下特徵:
如果你被懷疑從事僱傭工作,評估你與企業之間的關係是否具有這些特徵是至關重要的。啟源的移民顧問在移民業擁有豐富經驗,幫助被人懷疑違反逗留條件的申請人處理香港簽證和移民申請而不被起訴。如果您遇到這種情況,我們建議您馬上諮詢或聯繫我們尋求幫助。
|
免責聲明:本文中提供的資訊來自我們與香港入境事務處處事所得的經驗,反映了我們的專業意見。它僅供一般資訊用途,不應被解釋為法律意見或建議。 |
參考資料: • 第115章入境條例第2條-逗留條件
|
Related Topics: 香港工作簽證(GEP & ASMTP)申請程序及費用 |
如果您需要進一步的資訊或協助,歡迎參考啟源網站 www.kaizenvis.com 的其他文章,或通過下列方式與本所專業顧問聯繫:
電話: +852 2341 1444 手提電話: +852 5616 4140, +86 152 1943 4614 WhatsApp/Line/微信: +852 5616 4140 Skype: kaizencpa
|